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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深圳市跨境水路運輸補貼申報條件_跨境水路運輸補貼
2022年深圳市跨境水路運輸補貼申報條件
跨境水路運輸補貼政策依據
1.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扎實推動經濟穩定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深府〔2022〕54號)
2.《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保障深港跨境運輸資助方案的通知》(深財建〔2022〕18號)
3.《深圳市商務局落實《關于扎實推動經濟穩定增長的若干措施》實施細則》(深商務消費字〔2022〕33號)
跨境水路運輸補貼申報條件
(一)基礎條件
1.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別合作區)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,已辦理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并取得海關編碼。
2.企業未被國家、省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,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,且在限制期內。
(二)專項條件
企業須在2022年7-12月期間通過水路運輸對香港(含中轉)實際發生進出口集裝箱業務(已完成結關手續)。
備注:數據統計日期以結關狀態對應的進出口(境)日期為準,本申報指南不適用我市重點企業。
(三)其他條件
1.企業須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》(簡稱《報關單》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》(簡稱《備案清單》)中列明的“境內收/發貨人”。
2.企業須通過中國(深圳)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報送數據,
并在以下規定時間內完成進出口集裝箱結關手續:
(1)2022年7-9月期間企業發生的進出口集裝箱應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結關手續。
(2)2022年10-12月期間企業發生的進出口集裝箱應應在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結關手續。
3.如企業未通過中國(深圳)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進行報關申報,須在以下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(深圳)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補充報送相關數據:
(1)2022年7-9月期間企業發生的進出口集裝箱應當在2022年10月18日前完成數據補充報送。
(2)2022年10-12月期間企業發生的進出口集裝箱應當在2023年1月18日前完成數據補充報送。
(3)企業公示清單發布后,將不再受理數據補錄申請。
4.集裝箱實際裝卸船為國際航行船舶的,如為貨物進口的,企業《報關單》《備案清單》“經停港”或“啟運國(地區)”須為中國香港,“進境關別”為深圳市區域。如為貨物出口的,企業《報關單》《備案清單》“指運港”或“運抵國(地區)”須為中國香港,“出境關別”為深圳市區域。
5.集裝箱實際裝卸船為來往港澳小型船舶且為深港直航運輸的,企業《報關單》《備案清單》中“進/出境關別”須為深圳市區域。
跨境水路運輸補貼標準
根據企業2022年7-12月通過水路運輸對香港(含中轉)進出口的集裝箱標箱數量,參照2022年6月補貼標準逐月給予補貼。
對符合條件的企業2022年7-12月通過水路運輸對香港(含中轉)進出口的集裝箱標箱數量,按照214元/標準箱的標準逐月給予補貼(同一月份拼箱可補、一箱起補)。